3.照片复印件(1张),高尔夫鞋09B-963证明原告的承包地上已被种植树木。
被告青龙湖镇政府辩称,高尔夫鞋09B-963第一,高尔夫鞋09B-963被告在原告承包地上种树并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,是民事行为。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X村村民委员会(以下简称X村村委会),被告与X村村委会签订了《青龙湖镇2018年平原造林工程土地流转补助费协议》(以下简称流转协议),从而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后才进行种树,故被告的行为是民事行为不是行政行为。第二,被告在涉案土地上种树并未直接侵犯到原告的合法权益,被告不应成为本案被告。根据流转协议,被告已经支付了流转费用,取得了涉案土地使用权,原告如认为其承租权受到侵犯应向X村村委会主张。第三,原告应在被告作出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,现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过诉讼时效。高尔夫鞋09B-963被告青龙湖镇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:1.平原造林工程土地流转补助费协议,高尔夫鞋09B-963证明种树行为是民事行为是合法的,并且被告支付了相应费用。2.情况说明,高尔夫鞋09B-963证明被告已经将流转土地费全部支付给了X村村委会。3.收款收据3份及银行转账凭证1份,高尔夫鞋09B-963证明被告已将涉案土地流转费全部支付完毕,被告主体不适格。经庭审质证,高尔夫鞋09B-963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:高尔夫鞋09B-963证据1、2、3均不合法,所以不认可。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:证据1涉及案外人不予认可,证据2关联性不认可,证据3真实性不予认可。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:高尔夫鞋09B-963原告提交的证据1,高尔夫鞋09B-963能够证明原告承包涉案土地的情况,本院予以采纳;原告提交的证据2,能够证明被告对涉案土地上建筑物进行查处的情况,本院予以参考;原告提交的证据3,不能证明其拍摄时间,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,本院不予采纳。被告提交的证据,能够证明被告与X村村委会就涉案土地签订流转协议和支付流转费的情况,本院予以采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