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,面巾2DD-2936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,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:
面巾2DD-2936(一)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;(二)户籍在本村,面巾2DD-2936不在本村居住,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;(三)户籍不在本村,面巾2DD-2936在本村居住或者工作一年以上,本人申请参加选举,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。已登记参加村(居)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民,面巾2DD-2936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。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面巾2DD-2936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,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:面巾2DD-2936(一)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;面巾2DD-2936(二)因精神疾病或者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;